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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標后,如何繼續(xù)采購

來源:投影時代 更新日期:2004-10-28 作者:佚名

    《政府采購法》第36條規(guī)定,在招標采購中,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廢標:(一)符合專業(yè)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;(二)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、違規(guī)行為;(三)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,采購人不能支付;(四)因重大變故,采購任務取消。

    在第一種情形下,對采購人的采購需求作出實質響應,即按采購人要求向其發(fā)出要約的供應商數量少于三家,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競爭,采購人無法在足夠大的范圍內獲得競爭價格的優(yōu)勢。

    在第二種情形下,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法、違規(guī)行為。從而使招標采購過程無法繼續(xù)進行,或者直接影響到中標結果的公正性,因而也難以保證采購的質量和效益。


    在第三種情形下,由于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,致使采購人不能支付,因而必須拒絕所有的投標。

    在第四種情形下,由于出現非采購人所能預見并控制的政策變化、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變故,采購人不再需要有關的貨物、工程或服務,或者客觀上無法進行采購,因而必須終止采購活動。

    《政府采購法》第37條規(guī)定,廢標后,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,應當重新組織招標;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,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(qū)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。廢標后,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,采購人通常仍然需要有關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,還要繼續(xù)完成其采購活動。

    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確立的優(yōu)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和關于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,采購人仍要優(yōu)先采用招標方式,即應當重新組織招標。只有在符合政府采購法第31條、第32條、第33條規(guī)定的不適合采用招標方式的特殊情況下,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購,但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(qū)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。之所以要優(yōu)先采用招標方式特別是公開招標方式,是因為招標方式被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能有效地促進公平競爭、節(jié)約采購費用和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,也有助于實現本法規(guī)范政府采購行為,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,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,促進廉政建設的根本宗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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