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也不能“越位”
目前,在政府采購領域出現(xiàn)供應商頻頻“越位”的怪現(xiàn)象,供應商越位問題的存在嚴重干擾了正常的政府采購工作秩序,加大了暗箱操作的危險系數,產生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...
一、供應商越位行事兩表現(xiàn)
目前,在政府采購領域出現(xiàn)供應商頻頻“越位”的怪現(xiàn)象,主要表現(xiàn)為以下兩點:
一是“義務代勞”。有些供應商心甘情愿地代勞本屬于采購人、代理機構的份內事,且不計任何報酬,如:代為采購人向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、代為設定投標供應商資格條件、代為擬定設備配置及售后要求等具體采購事項;代為采購代理機構制作采購文件,代為出售標書等。從表面上看供應商的這些“服務”似乎是無償的,可天底下根本沒有免費的“午餐”,供應商通過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代勞一些事務,可以掌握其它供應商無法掌握的“先機”,包括:以自己為原形設定特殊的資格條件和設備配置、擬定自己特有的服務條款、先期掌握潛在投標人情況等,以最終達到謀取中標的目的。如:某職業(yè)學校欲采購一批投影機,采購中心在編制詢價通知書時要求采購人提供具體的采購要求,結果采購人回話說你們采購中心直接與某某電腦公司聯(lián)系,話音剛落,電腦公司的人員已悄然而至,遞上由該公司代為為擬定的具體采購要求。
二是“頻繁跟蹤”。有些供應商隔三差五地到采購中心,行為詭異,有的詢問某某單位的采購項目到沒到?有的急躁情緒溢于言表,大呼采購計劃怎么這么久還批不下來,有的甚至急得團團轉,有的直白,“這個項目我們公司已經跟蹤好長時間了,做了大量‘工作’,如果拿不下來,損失就大了”。相對于腿腳很勤快且急不可耐的供應商,采購項目所涉采購人卻顯得慢條斯理和“深藏不露”,在采購前期始終不見采購人的身影,大有“皇帝不急太監(jiān)急”的味道。此類情況在定點采購中尤為多見,如:某地廣電局欲采購5臺筆記本電腦,此前已定向甲電腦公司,在整個采購過程中包括采購計劃申報、采購要求提供等均由甲公司“全權代理”,甲公司的業(yè)務員每天數次電話催促采購中心辦理相關定點采購手續(xù)。
二、供應商越位害及四方
“義務代勞”、“頻繁跟蹤”是供應商越位問題的典型表現(xiàn),供應商越位問題的存在嚴重干擾了正常的政府采購工作秩序,破壞了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,加大了暗箱操作的危險系數,滋長了“公關”陋習,產生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。
第一,對“越位”供應商自己的影響,一個供應商如果專事越位,習慣于通過公關手段與采購人建立某種默契,那么它就不會走陽光正道,只會成天鉆營如何為采購人代勞其份內事,進而謀取中標,無疑不利于企業(yè)的發(fā)展,如果有串通投標行為,還會招受法律的懲處;
第二,對其它供應商的影響,供應商根據自身的情況代辦資格設定、采購要求提供等采購人份內的事務,毫無疑義將增加自己中標的概率和籌碼,實質上在操控最終的采購結果,侵害了其它供應商依靠實力參與公平競爭的權利,使采購活動實質性地成為越位供應商的“獨角戲”;
第三,對采購人的影響,采購人甘于將法律規(guī)定的職責范圍內的事務交由供應商辦理,不外乎兩種可能,一是減少采購瑣務麻煩,二是被供應商腐蝕后以圖回報,任由供應商經辦自己的事務,采購人將難辭串通之責,采購人其實并不省事,而是麻煩多多,最終采購的產品往往并非最符合工作需要的、并非是最經濟的;
第四,對代理機構的影響,供應商越位的直接目的是獲取優(yōu)先于其它供應商的采購信息或對采購項目進行“壟斷”,提高采購成交的概率,代理機構對此往往并不知情,但是不知者也有“罪”,代理機構在不經意間會跌入指定品牌、歧視供應商的陷井,事發(fā)后將處于“同犯”的尷尬境地;
第五,對整個采購市場秩序的影響,如果一個地區(qū)的供應商越位成“家常便飯”,供應商習慣于走后門、拉關系,那么這個地區(qū)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肯定是亂哄哄的,正氣不足,邪氣有余,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只會是紙上談兵。
三、供應商“歸位”是務實之舉
供應商是最重要的政府采購當事人之一,居于賣家地位,恪守法律規(guī)定應是其參與采購活動的基本準則,守住本份則是明智之舉,越位則誤人害己,越位無邊,回頭是岸。
首先,供應商要自覺“歸位”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確立正確的公平競爭意識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扮演好自己的角色,要懂得守住自己的本份,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做應該做的事,通過代勞采購人的份內事以竊取一時一地之利,絕非長久之計,走陽光大道是供應商生存發(fā)展的唯一坦途,曾經越位的要杜絕再犯,已經越位的要聞過知改,正在越位的要立即打住,準備越位的要打消念頭。
其次,監(jiān)管部門要強制“歸位”。并非每一個供應商都能有為采購人代勞事務的“榮幸”,供應商要取得這份信任大都得做大量的公關工作,公關本身并非壞事,但是變味的公關就成了徹頭徹尾的“拉客”行為,并由其而產生一系列的違法行為。供應商越位成風,監(jiān)管部門難辭其咎,各級監(jiān)管部門要積極防范并嚴厲查處供應商越位問題,對已經越位的供應商要強制其歸位。
再次,代理機構要協(xié)助“歸位”。面對供應商為采購人代勞資格設定、采購要求提供的情形,代理機構的同志務必保持清醒頭腦,不能裝糊涂,以免引火燒身,跌入種種陷井而不能自拔,應對越位的供應商曉之以法以理,拒絕接受其代為提供的資料,讓其識趣而退,自覺歸位,并及時與采購人取得聯(lián)系,同時還應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監(jiān)管部門。
此外,采購人偷懶不得。政府采購沒有免費的午餐和白送的服務,從表面上看供應商代勞采購人的份內事,采購人是省心了,但是這樣的供應商卻居心不良,當采購人坐上被告席時甚至會覺得莫名其妙,具體經辦人員務必要潔身自好,自覺拒腐防變,以極端認真負責的精神辦好采購人份內的事務,切勿隨意讓供應商代勞,否則后患無窮。
總之,監(jiān)管部門、代理機構、供應商、采購人等有關各方當事人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,有的當事人行使監(jiān)管職能,有的當事人代理采購事務,有的當事人則需履行合同義務,各自的職責、權利、義務在法律上均有明確的界定,可謂井水不犯河水,既不能越俎代皰,也不能缺位無為,做好政府采購工作需要包括供應商在內的各方當事人“定好位、站好崗”。